1.符合《政府采购法》第22条规定的条件,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: (1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(2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(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(4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(5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 (6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2.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,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,否则,皆取消投标资格。 3.经信用中国(www.creditchina.gov.cn)、中国政府采购网(www.ccgp.gov.cn)等渠道查询后,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,取消投标资格。(可提供“信用中国”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(如有),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)。 4.投标人须具有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书,供应物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之内。 5.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 6.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。 |